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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户口告知书(241114城东)

发布时间:2024-11-14 12:1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陈左伟、陈柯涵、陈子涵:

  你们的户口登记住址 宜城街道紫薇苑46号402室 ,因该房屋所有权已依法转移给他人,你们已不具备在该处登记户口的条件。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请你们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如对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有异议,可在上述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未被采纳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宜兴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

  2024年 11 月 14 日

  本告知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受送达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受送达人和公安机关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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