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户口告知书(241113坊前)
发布时间:2024-11-13 10:3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许军、莫敏红、许一帆:
你们的户口登记住址 泰伯大道117号新丰苑二区78幢501室 ,因该房屋所有权已依法转移给他人,你们已不具备在该处登记户口的条件。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请你们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如对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有异议,可在上述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未被采纳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无锡市公安局坊前派出所
2024年 11 月 13 日
本告知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受送达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受送达人和公安机关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