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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财物招领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7 13:1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一十八条及《无锡市市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对遗失物、依法认定应当收归国家所有的无主财物及单位、个人向执法机关声明放弃的财物进行公告。请财物所有权人在发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其中遗失物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所有权证明材料,到财物所在地公安机关认领。经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遗失物一年内)无人认领或主张权利的,我局将依法上缴国库。

附件:招领公告清单

 

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

20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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