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时间:2023-03-02 14:55 来源: 公安部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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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400649/2023-00030
- 发文日期
- 2023-03-02
- 公开日期
-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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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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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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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治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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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为便于司法实践准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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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为便于司法实践准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最高检、公安部专门针对轻伤害案件的办理联合发布《意见》,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轻伤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达到7万余件,且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者偶然事件等引发。从刑法规定来看,轻伤害案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轻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可以自诉。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可见,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我国法律强调要在注重促进矛盾化解、促进刑事和解的基础上依法从宽处理。
轻伤害案件虽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但对不少当事人来说,却可能是“天大的事情”。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埋下隐患或者激化矛盾引发更大的恶性事件。2021年以来,最高检就对轻伤害案件的办理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制度的适用还需进一步加强。从调研情况看,有的检察办案人员还存在构罪即捕、构罪即诉的办案理念,对于促成刑事和解、矛盾化解的积极性有待提升。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和解的比例不到20%,个别地区刑事和解率不到2%,且其中七成以上是当事人自行和解。二是当事人申诉信访比例较高。有的当事人因矛盾未化解或者对案件处理不满提出了申诉,从调研情况看,轻伤害申诉案件数量占到刑事申诉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三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偏差。有的案件在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认定、在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以及共同犯罪的认定上还存在偏差。这些问题都影响了轻伤害案件的办案质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轻伤害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力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积极促进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最高检、公安部经充分研究,联合发布《意见》。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有关意见,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司法部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注重从实际出发,既保持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一致性、协调性,又注重借鉴吸收基层经验做法,该明确的明确,该细化的细化,力求务实管用;强调以宽严相济为指导,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应当尽量从矛盾化解、分化犯罪、减少对立、促进和谐角度规范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的依法不捕,能不诉的依法不诉,能不押的依法不押。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决定不起诉的,也要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依法落实不起诉后非刑罚责任。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分为六部分共24条。第一部分为基本要求,内容包括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中,明确强调要依法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
第二部分是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针对司法实践中只看伤害后果,而忽视对案件起因、背景等整体情况的考察,对鉴定意见只看鉴定结论而缺少实质审查,“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以及如何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等问题明确提出了意见。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轻伤害案件中证人多是亲友、邻里,往往不愿作证或者证言呈现一对一的情况,提出要注重收集客观性较强的证据,尽量减少对言词证据过度依赖。
第三部分是积极促进矛盾化解。这是办理轻伤害案件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司法实践中,轻伤害案件常因民间纠纷引发,如果简单地“捕”“诉”,可能会激化矛盾,甚至演变成重大恶性事件,所以,《意见》强调要做好矛盾化解、诉源治理工作,要求依法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同时,积极推广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如检调、公调对接机制,以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促进矛盾化解,尤其明确了在侦查、检察环节都要积极开展矛盾化解工作。此外,《意见》还强调了要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强化不起诉宣布效果。
第四部分是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意见》结合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列举了可以依法不批捕、不起诉的情形,并提出具备规定的情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提请批准逮捕。同时,《意见》明确强调,对轻伤害案件并非一概不加区分地从宽处理,对那些涉黑涉恶、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的,也不能“不诉了之”,如果需要予以行政处罚、处分的,要依法提出检察意见。此外,还强调了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一押到底”的情况。
第五部分是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意见》规定了要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加强案件会商与协作配合,共同开展类案总结分析。对于不批捕、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并与其所在单位、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等进行沟通,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同时,《意见》还规定,要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坚持“应听尽听”。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了轻伤害案件的界定、《意见》的施行时间等。
问: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意见》旨在解决哪些突出的问题?
答:《意见》强化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司法实践中办理轻伤害案件时存在的问题作出了指引。
一是强调对轻伤害案件要全面取证、全面审查。以往,司法实践中取证、审查主要集中在伤害事实,强调“有没有伤”“谁实施的致伤行为”,在法律文书中对案件起因等也往往简单表述为“因故”“因琐事”,缺少了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审查,导致当事人对案件处理不满意。此次,《意见》强调,要全面调查取证,要对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全面审查,要注重查清事实、厘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
二是强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往,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倾向,导致对个别没有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故意、伤害行为的案件不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此次,《意见》明确规定,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三是强调注重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轻伤害案件的发生大多是因为婚姻、家庭、邻里或者偶发矛盾,矛盾积聚到一定程度就演化为伤害犯罪。如果只是简单处理案件,矛盾就会被掩盖下来,随时可能再出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有的当事人不断申诉,也是因为矛盾没有化解,如一起姐弟之间发生的轻伤害案件中,弟弟将姐姐打伤后,检察机关没有做矛盾化解工作,就将弟弟提起公诉,后弟弟被判刑,姐弟二人的关系由此彻底恶化。后姐姐不断到检察机关申诉,反映当时检察机关没有听取她的意见,更没有做矛盾化解工作,导致姐弟之间反目成仇。所以,《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要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要通过化解矛盾,促进诉源治理,实现社会内生稳定。
问:除联合发布《意见》外,最高检此次还专门配套下发了典型案例,请介绍一下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
答:为促进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检选编、发布了“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等5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具有以下共性特点:
一是注重查清事实、厘清原委。在这些案件中,办案人员并没有因为是轻伤害的“小案”而“简办”,对当事人存在的质疑和案件存在的事实、证据问题,以求极致的精神探求事实真相,厘清案件来龙去脉。如案例一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中,当事人对对方的伤情均提出了疑问,办案人员通过对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进行清晰化处理、走访当事人双方的主治医生等方式准确认定事实,消除了当事人双方的疑虑。案例二卢某故意伤害案中,卢某提出,是被害人先伙同两个兄弟打自己,自己是出于防卫推倒的被害人。为此,办案人员进一步补充了在场人员的证言,并通过证据开示,让卢某心服口服。而案例四敖某故意伤害案中,办案人员通过查看现场、走访当时在场人员、多次听取当事人意见,查清敖某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拉扯行为也非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在此基础上,对被害人及家人耐心细致释法说理,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逐一解释。最终,被害人及家人认可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这些案件通过清晰的事实认定、扎实的证据梳理,为案件处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通过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促进矛盾化解,实现诉源治理。办案人员办理案件时,没有简单化作出捕、诉的决定,而是对因为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依法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等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谅解。如案例三王某故意伤害案中,办案人员认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且发生在亲属间,有和解基础。于是,多次听取双方意见,积极开展和解工作。最终在与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谅解,冰释前嫌,紧张的家庭关系得以恢复。在案例二卢某故意伤害案中,当事人双方也是邻居关系,卢某认为被害人家中作坊生产有噪音、影响自己生活经常与之争吵。案发后,办案人员走访当地村委会,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和矛盾缘由,通过公开听证听取公安机关、当事人意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恢复了和睦邻里关系。
三是以宽严相济为指导,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办案人员全面准确把握政策内涵,以宽严相济为指导,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谅解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即使是轻伤害案件,也要依法从严惩处。如案例一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案例二卢某故意伤害案,案例三王某故意伤害案,都属于邻里、亲属之间因民间纠纷或者偶发矛盾引发,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当事人双方和解谅解,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处理。但案例五石某故意伤害案中,石某在与朱某分手后仍多次纠缠,两次深夜闯入朱某家中滋扰,造成年迈且有残疾的汪某轻伤,案发后缺乏真诚悔罪表现,一直拒不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对此种犯罪动机、手段恶劣,伤害老年人的轻伤害犯罪案件,办案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石某刑事拘留、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后石某被判处实刑。
问:为贯彻落实《意见》和典型案例,下一步有什么工作打算?
答: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见》的联合发布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体现,对于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促进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把学习《意见》纳入到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整体工作部署中去,结合最高检下发的《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组织办案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把《意见》作为办理轻伤害案件的重要依据,不断提升能力水平。
二是加强普法宣传。要通过宣传《意见》、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认罚,开展赔偿、和解工作,争取从宽处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理性、平和解决矛盾纠纷,同时强化警示教育,明确对情节恶劣的轻伤害犯罪,将受到法律严惩。
三是推动形成合力。《意见》的落地落实,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是关键。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互通,推动细化、完善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好检调、公调对接机制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轻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