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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热点问题解答

时间:2020-05-20 10:11    来源: 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9/2020-00096
发文日期
2020-05-20
公开日期
2020-05-2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警察,治安,安全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2020年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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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注册登记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临时上道路行驶。

《条例》凸显便民导向,尽可能优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此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登记不收取费用。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号牌使用有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违反《条例》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买卖、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使用满十年;

(二)违反本条例拼装、改装或者加装;

(三)制动、鸣号、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

 

▲《条例》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条例》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停放作出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条例》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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