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安部明确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合同无效
时间:2019-10-29 09:48 来源: 宜兴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9/2019-00146
- 发文日期
- 2019-10-29
- 公开日期
- 2019-10-2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公安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体裁
- 通告
- 关键词
- 警察,警衔,治安,非法组织,安全
- 内容概述
- 最高法、公安部再次明确: 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目前,在国内民间借贷从业人员众多,但是却很少有人有自有资金对外出借,基本上都是低吸高贷。对此,公安部、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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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安部再次明确:
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目前,在国内民间借贷从业人员众多,但是却很少有人有自有资金对外出借,基本上都是低吸高贷。对此,公安部、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最高法亦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联合整治民间借贷中不规范行为。
现在划重点:
1、未经批准,不得以借贷为业!
2、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3、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4、民间借贷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
5、严打“套路贷”。
6、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
特别提示: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