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6-05-27 15:0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市局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各处室、支队及各市(县)局、分局。
第三条 评议以问卷形式为主,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题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第四条 评议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重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及时、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是否认可和满意。
(二)公开政府信息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方便群众办事。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机关工作的透明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促进市局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科学行政水平的提高。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报市局党委。
第六条 评议结果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评议单位通报,纳入考评范围,并作为当年度评比先进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