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6-05-27 15:0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上述政府信息正式公开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审核、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自行公开,各地各部门应当明确责任部门,确定分管领导负责审核。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以及是否可能被利用炒作等。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三)部门工作人员发布至公安内网“网上公安”管理平台,市局办公室审查人员进行复核,重要内容呈报市局分管领导、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