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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通知书 (编号第72号梅村)

发布时间:2024-04-25 10:0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编号:2024第0072号

  李佳:

  因你未依法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等规定,现已将你的户口从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215号紫郡花园41幢1301室 迁移至社区(村)家庭户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215号紫郡花园98-99号登记。

  如对本次迁移登记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公安局梅村派出所

  2024年 4 月 25 日

  本告知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受送达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受送达人和公安机关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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