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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通知书(张玉娣、徐金秀、徐正楠、何丽、徐国金)

发布时间:2021-01-18 13:2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编号:2021第0029号

  张玉娣、徐金秀、徐正楠、何丽、徐国金:

  因你们未依法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等规定,现已将你们的户口从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乐山新村64号101室  迁移至社区(村)家庭户地址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路16号  登记。

  如对本次迁移登记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无锡市 公安局或者 无锡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

  2021年   1   月   18   日

  本告知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受送达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一式两份,受送达人和公安机关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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