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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升级“锡康码”和推广“苏康码”提升疫情精准防控水平的通告

时间:2020-03-21 14:33    来源: 无锡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9-7/2020-00274
发文日期
2020-03-21
公开日期
2020-03-21
文件编号
无锡市第15号通告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公安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体裁
通告
关键词
警察,治安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无锡市第15号通告

 

为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通过健康通行码实施精准管理,依据江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就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完善升级“锡康码”、衔接推广“苏康码”,提升疫情精准防控水平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锡康码”的完善升级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升级版的“锡康码”采用红、黄、绿三色分类,即在原有红码和绿码的基础上,增加黄码类别,并实施分级管控、动态调整。

(一)判定标准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红码”人员:

(1)正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2)正在实施隔离医学观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

(3)14天内来自境外疫情防控重点国家和地区以及有疫情防控重点国家和地区旅居史的来锡中外人员;

(4)14天内来自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以及有疫情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

(5)其他有必要列为“红码”的人员。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黄码”人员:

(1)14天内来自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的人员;

(2)14天内来自境外非疫情防控重点国家和地区且无境外疫情防控重点国家和地区旅居史的来锡中外人员;

(3)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未满14天的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

(4)有发热、干咳、气促、乏力、呼吸道症状的人员;

(5)其他有必要列为“黄码”的人员。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绿码”人员:

(1)本地居民,未被判定为高风险、中风险的人员;

(2)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且未被判定为高风险、中风险的人员;

(3)解除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

4. 疫情防控重点国家和地区以及疫情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具体地区根据疫情形势动态调整。

(二)处置方式

1. 持“红码”人员应当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每日主动填报健康状况,不得擅自离开治疗、隔离医学观察场所,不得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 持“黄码”人员应当按规定在家或居住场所隔离医学观察14天或进行核酸检测,每日主动填报健康状况,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医学观察场所,不得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一旦出现发热或咳嗽等症状,须佩戴口罩,由120专车转运至发热门诊就诊。

3. 持“绿码”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通行,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 社区(村)、机场车站、人员密集场所、公共交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进行严格管控。发现持“红码”和“黄码”人员,禁止其进入并及时通报属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按规定流程处置;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立即报告,要求其佩戴好口罩并通知120专车转运至发热门诊就诊。

5. 审核员根据本通告明确的红码、黄码、绿码判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负责审核调整。

二、关于“苏康码”的使用推广

(一)“苏康码”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和“锡康码”具有同等效力。升级版的“锡康码”与“苏康码”判定标准和变动规则保持一致。全市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小区、公共交通、医疗机构、学校、宾馆、饭店、景区、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得拒绝“苏康码”亮码使用。

(二)我市人员可根据出行需求,自主选择申领“苏康码”或“锡康码”。申领“锡康码”的,按照《关于启用“锡康码”的通告》(第12号)有关要求申领;申领“苏康码”的,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APP或在支付宝首页搜索“江苏政务服务(官方)”申报获取。

来锡人员应如实履行健康申报、旅居史填报等信息报告责任,并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社区(村)等使用实施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扫码验证等疫情防控职责。对隐瞒虚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个人和防控不力的单位及其责任人,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等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锡康码”所有个人信息将受法律保护,严格保密。

 

 

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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