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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时间:2020-01-02 14:01    来源: 无锡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9-7/2020-00038
发文日期
2020-01-02
公开日期
2020-01-02
文件编号
锡政告〔2019〕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公安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体裁
通告
关键词
警察,治安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为保障公共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了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中心城区:兴昌路——凤翔路——运河西路——新光路构成的环线内区域;

(二)太湖新城:华清大道——大通路——蠡湖大道——吴都路构成的环线内区域。

二、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四)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粮、油、棉等重要物资仓库;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单位等场所;

(七)山林、芦滩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下列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间;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四、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举报方式:“110”报警电话、“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

五、对违反《条例》非法燃放、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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