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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2-23 09:3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就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出租房屋所有人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及室内设施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出租房屋安全负责。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三)被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
(四)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批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六)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二)不得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以房屋出租名义,按日、时提供住宿服务;
(三)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四)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
(五)发现他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三)承租的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六、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无照经营活动,房屋中介机构不得无照经营。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履行治安责任,协助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八、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房屋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违法租赁行为,自觉整改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违法租赁行为和出租房屋安全隐患。举报电话:12345。


无锡市公安局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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