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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解读

时间:2019-11-29 15:13    来源: 无锡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9-7/2019-01624
发文日期
2019-11-29
公开日期
2019-11-2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公安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警察,治安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为加强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11月26日,江苏省政府公布《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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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11月26日,江苏省政府公布《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未按照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根据《管理规定》,出租人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申报登记信息的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单位(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房屋地址、产权信息、租期、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居住人员信息等住房情况。若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管理规定》指出,出租人可通过五种渠道申报登记信息:通过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主申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出租住房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通过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转报;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转报。已经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出租人不再申报登记信息。

《管理规定》特别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开通移动端办理通道,方便出租人申报登记信息。此外,根据《管理规定》,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登记有关信息,落实治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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